2021.06.08

王子榮

《島國殺人紀事2》:司法程序正義的容錯與前進

曾經震驚社會的「盧正案」,透過蔡崇隆導演的鏡頭,紀錄了案件的始末及盧正遭到槍決後的點點滴滴。

踏入法界的觀影人如我,盧正案發生在我求學於法律的路途中,從忙著法條背誦、應付國家考,直到坐上法檯斷人是非,社會上的重大刑案一件又一件,盧正案逐漸淹沒在眾多新聞報導中,彷彿如前世今生般的遙遠。然而,過去的不是忘記,也不是害怕想起,透過鏡頭回看,程序正義的叩問始終在心中敲盪。

 

「無罪」的罪人

盧正案在維基百科上是這樣記載的:「盧正案又被稱為詹春子命案,台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,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友人前保安警察盧正,盧正於2000年6月29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決死刑,同年8月10日再審遭駁回,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下於同年9月7日晚間8點20分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被槍決。盧正稱自白係遭警方刑求的產物,使前保安警察盧正的家人對此案的判決無法信服,認為是一起司法冤案」。

於是乎,在說起冤案的時候,盧正案似乎是無法迴避的司法命題,不過隨著2000年的行刑槍響,我們注定找不到答案,最後的真相也石沈大海。

沒有一位審判者會存心想要冤枉一個好人,決定一個案件的對錯,從來是心中天秤的左右為難。

審判者只有透過證據告訴我們到底真相是什麼,又或者是該透過哪些證據才能達到事實本來面目的彼端。那麼這就表示沒有冤案了嗎?答案我卻遲遲不能說出口。

這幾年隨著更多鑑識科技的日新月異,又或者隨著放寬了再審的門檻,使得許多案件得以有重新檢視的機會,也有許多案件重見天日,過往的罪人獲得了無罪的結果,成了無罪的罪人。

 

程序正義的曙光

在盧正案的證據中,始終無法迴避的是關於被告自白的解讀。對於盧正案中自白取得、自白與事實是否相符這類議題已談得很多,但過往到現在我一直在意的是:我們是否仍停留在原地而沒有向前進?

不可諱言,自白在證據法上一直占有極為重要之地位,過往甚至稱為「證據之王」。但隨著時代的演進,司法實務對於「自白」的比重也越來越降低對被告自白的依賴程度,而是著重在於補強證據的判斷,被告的自白跟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必須脫鉤。在動動手指就能搜尋判決的時代,即便有很多案件被告已經自白,但在補強證據不足下,已經看得到很多無罪判決。

這也是我一直強調的,不會有一個審判者想要去冤枉一個好人,讓人含冤莫白,將會是日日夜夜纏繞心頭的陰霾。

另一個還是制度上的改變,最重要的還是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20條第1項第6款: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,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,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、免訴、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」,將過往再審[1]的窄門打開。

同時,針對再審制度也啟動更進一步的程序保障,諸如受律師扶助權、卷證資訊獲知權、蒞庭陳述意見權。透過制度上的完備,讓特殊救濟程序能露出曙光,照亮案件未被注意到的幽微之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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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再審是針對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、原判決所憑之證言、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、受有罪判決之人,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、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。

 

 

那些法庭上發生過的事,是眾人的悲歡離合,有過傷害也有過原諒,作為審判者,有時冷眼旁觀,卻也常常不能自己的將情感投射其中,往事未能如煙,一筆一筆寫下法庭和生活的眾生相。